勞動部保險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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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
一、喪葬津貼:
1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或職業傷害/罹患職業病死亡時,由「支出殯葬費之人」提出申請,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。
2.被保險人遺屬若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條件,或無遺屬,可由「支出殯葬費之人」申請,請領喪葬津貼10個月。
3.準備文件:
(1)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(2)死亡證明書(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/死亡宣告判決書)。
(3)除戶證明: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(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)。
(4)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。
若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,得以切結書代替。


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家屬死亡
一、補助標準:
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
1.父母、配偶死亡:3個月。
2.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:2.5個月。
3.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:1.5個月。

二、申請期限:
自得請領日起5年內。

三、準備文件:
1.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(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)
2.死亡證明書(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/死亡宣告判決書)。
3.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,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4.備齊以上文件寄/送件到:勞工保險局。